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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8发布者:洗护发

  2022年,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守广告宣传正确导向,强化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深入开展文娱领域、校外培训广告、医疗美容行业明显问题整治及严禁借党的二十大等重大活动进行商业营销炒作等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医疗美容、教育培训、化妆品、房地产等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案件。

  当事人通过宣传单页、霓虹灯广告牌等发布含有“万达金街平面图”“万达金街 铺铺生金”“万达金街”等字样的商铺销售广告,而实际上该商铺项目与大连万达集团没有合作伙伴关系,系当事人自行开发销售。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至臻艺术隆鼻术”和“灵动精雕双眼皮”医疗美容广告,利用患者术前和术后画面比较的视频宣传医疗服务效果。上述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违法对医疗服务效果做出了保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1000元。

  当事人为他人制作了一批教育培训广告宣传单页,含有“首创现象物理教学法,通过高效微视频直击考点”“适合初高中学生。课程由清华北大精英团队研发”等内容,但没办法提供以上内容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其广告费用4718元,并处罚款14282元。

  当事人在自有网站的宣传页面中,介绍其产品“磁疗远红外久养舱”具有“增加血液循环,疏通经脉、调畅气血,打通全身经络、调节气血、平衡阴阳,活化全身细胞,激活全身机能,把体内的风、寒、湿、热、毒逼出体外,进而达到祛病、健身、养生、美容、减肥”等功效。经查,该“久养舱”为普通电器产品,并无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在其门头上和进口处墙壁灯箱上发布医疗广告,图片上有8位医生的半身照,且标有“中华口腔医学会种植协会委员”“瑞典诺贝尔Nobel种植推广大使”等简介。经查,当事人所宣传的职称荣誉为虚构,广告中违法使用了医生形象,且上述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1340元。

  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洗面奶,标题含有“xxx洗面奶深层清洁控油祛痘抑制螨虫去黑头温和不刺激国货正品”字样,实际上该洗面奶并无祛痘功效,当事人对商品性能的宣传与实际不符,误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定制了一批印有“进口菜板”宣传字样的包装袋,并将其用来包装企业自己生产的菜板,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对商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400元。

  当事人在其网店上销售的产品详情页含有“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6年泰州市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泰州市重点企业技术中心”“2018年度文明诚信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并未取得上述荣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