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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北京福纳康生物因作虚伪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被罚款8万元

发布时间:2024-08-10发布者:乐鱼官网登录页面

  近来,北京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显现,北京福纳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对其产品的功用作虚伪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行为,被北京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万元。

  当事人是一家专心于富勒烯在创新药、化妆品范畴研讨及使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将富勒烯添加到化妆品中,并在其运营场所经过宣扬册的方法要点声称富勒烯的成效,以此声称其存案的化妆品也具有相对应的成效,但该声称超出了其产品存案的成效,当事人也未对其存案产品相关成效做验证。当事人在运营上述产品期间,在其实践运营场所朝阳区望京绿洲我国锦4905,经过宣扬册的方法对产品的成效进行宣扬。现场查看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5月开端在其运营场所,经过展现标题为“牵手中科院 领航富勒烯”的宣扬册,杰出宣扬富勒烯具有抗衰美白、防脱育发、美白祛斑、青丝转黑等成效,声称将富勒烯成分添加到化妆品中,也能发挥该成效。当事人合计印制上述宣扬册500本,实践发放100本。

  当事人存案有洗发护发类产品,存案的成效声称为“清洁、保湿、控油、去屑”和“修护、保湿”,但其杰出宣扬富勒烯及其在化妆品中所具有的防脱育发等其他成效,和其存案产品的实践成效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归于对其产品的功用作虚伪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行为。一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则,声称具有防脱发成效的化妆品应注册为特别化妆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具有育发效果的特别化妆品的注册申报。

  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并决议处分如下:罚款:80000元。

  富勒烯是近年来最重要的含碳纳米资料之一,具有抗氧化活性和细胞保护效果、抗菌活性、抗病毒效果,能用来负载药物和肿瘤医治。别的,因为富勒烯能够亲和自由基,因而单个商家将水溶性富勒烯涣散于化妆品,在化妆品制备中作为抗氧化因子。

  据企查查显现,北京福纳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3日,注册资本679.736万元人民币。在化妆品范畴,北京福纳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具有自主品牌C60与F&美,产品掩盖乳液、面霜、精华、面膜、眼霜、洗发水、护发发膜等品类。

  第八条运营者不得对其产品的功用、功用、质量、出售情况、用户点评、曾获荣誉等作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诈骗、误导顾客。

  运营者不能够经过安排虚伪买卖等方法,协助其他运营者进行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

  第二十条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则对其产品作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或许经过安排虚伪买卖等方法协助其他运营者进行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的,由监督查看部分责令中止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能够撤消营业执照。

  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则,归于发布虚伪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则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细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分。初度违法且损害结果细微并及时改正的,能够不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有依据足以证明没有片面差错的,不予行政处分。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